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同时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