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商务部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1.日本电化株式会社 20.8%(Denka Company Limited)
2.东曹株式会社 10.2%(TOSOH CORPORATION)
3.昭和电工株式会社 20.8%(SHOWA DENKO K.K.)
4.其他日本公司 43.9%(All others)
美国公司:151%
欧盟公司:
1.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 11%(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 53%(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3.其他欧盟公司 151%(All others)相关链接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5月9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10.2%-43.9%,美国公司税率为151%,欧盟公司税率为11%-151%。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3月8日,商务部收到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4910和4002499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5月10日开始,应于2023年5月1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三处电话:0086-10-65198175、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