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为这两个国家的相关产品在我国存在倾销行为,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从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按以下的保证金比率向我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比率:
韩国公司:1、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12.0%;2、(株)LG化学,15.0%;3、其他韩国公司,37.3%;
日本公司:1、日本瑞翁株式会社.30.0%;2、JSR株式会社.18.1%;3. 其他日本公司.56.4%;
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中国橡胶网了解到,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应国内2家主要的丁腈橡胶生产企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丁腈橡胶是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共聚物,外观为灰白色至浅黄色块状或粉状固体。因其优良的耐油性、耐磨性、耐热性和气密性,被广泛用于制造O型圈、油封、胶管等各种耐油制品。
来源:中国橡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