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波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迭代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加快研发一批填补空白的重大成果,化解产业链断链断供风险,经研究,决定发布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暨“246”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引领计划2020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专项方向
本批设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电子信息及智能器件、功能芯片、应用软件)专项,新能源汽车专项,先进材料与绿色石化专项,高性能电机与高档数控机床专项,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专项,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专项,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专项,以及关键基础零部件专项等八个方向,共计150个项目指南;拟安排财政资助经费70400万元。
(二)项目类型
根据项目阶段特征和目标任务要求,分为产业化示范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前沿探索项目等3类。
1. 产业化示范项目。产业化目标明确,5年内有重大技术突破,可扩大经济产出,具备示范意义,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的项目。
2. 技术攻关项目。有明确应用导向,但距离产业化尚需技术攻坚,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应用技术开展研发,有望实现国内领跑或进口替代的项目。
3. 前沿探索项目。面向行业科技前沿,聚焦战略必争领域,通过前瞻研究,实现相应的技术储备,有望催生一批引领全球的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不限定技术路线;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参与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所参与编制的项目。
(五)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专项申报指南(附件)。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事业单位。
(二)2019年度有研发投入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企业信誉良好。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包括续签)覆盖项目执行期。
(五)产业化示范、技术攻关等有明确应用导向的项目,全部由企业牵头申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与企业联合申报。
(六)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足1000万元的单位,已牵头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未超过1项(包括市“3315”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等项目除外);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单位,已牵头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未超过2项(包括市“3315”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等项目除外)。
(七)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第十七条要求,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包括市“3315”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
(八)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情况的单位,不得申报本批项目。
(九)各单位限申报本批次1个项目。
四、工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申报单位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选择“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栏目网上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6月15日(9:00)—7月28日(18:00)。
(二)在线初审。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8月4日(18:00)前通过“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或提交说明材料。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和实地抽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立项公示名单。
(五)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准予立项。
(六)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方式
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并要求企业投入自筹经费(详见各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前沿探索项目,鼓励自筹经费投入,但不作具体比例要求;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其中第一批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第二批在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补助余额在通过项目验收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后拨付。
(二)支持强度
1. 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技术攻关项目,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前沿探索项目,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对于一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予以立项支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三)其他事项
1. 对于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时,原则上不调整项目总预算,不足部分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
2. 对于企业牵头申报、有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从企业自筹经费列支。
六、联系方式
(一)申报网络咨询电话:0574- 87811024
(二)专项咨询电话
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专项、先进材料与绿色石化专项、高性能电机与高档数控机床专项、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专项、关键基础零部件专项
联系人:高新处 陈强红 电话:0574-89186850
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专项、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专项
联系人:农社处 夏可宏,电话:0574-89186830
(三)推荐函受理
联系人:资诚处 龚靓 电话:0574-89292201
E-mail:gongjing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