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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或重审对华非公路用胎“双反”案

admin 发表于 2013-03-05 来源:宁波市橡胶协会 阅读次数
美或重审对华非公路用胎“双反”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近日对我国非公路用轮胎“双反”司法诉讼案做出重审判决,认定美反补贴修正法案的追溯适用并未违宪,要求美商务部对本案反补贴调查中的部分问题进行重新认定,美商务部须于60天内提交裁决结果。

美商务部自2007年对华输美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涉案金额约3.4亿美元。2008年7月,美商务部就该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2.45%~14%,其他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5.62%;中国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19.15%,25家单独税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9.4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反倾销税率为210.48%。

2007年以来,围绕对华征收反补贴税是否合理的问题,中美商务部和企业、美国际贸易法院,以及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间进行了多轮博弈。

在美国商务部决定征收“双反”税后,中国企业将其诉至美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8月及2010年10月做出三次有利于中方的判决,认为美商务部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同时征收“双反”税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停止对中国原告企业的反补贴税令。

此后,美国商务部及企业又将此案上诉至上诉法院。后者于2011年12月裁定,美商务部的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授权。2012年3月5日,美商务部和国内产业提出重审申请,并推动国会立法推翻该判决。同年3月13日,奥巴马正式签署“反补贴修正法案”,授权美政府可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2012年6月,上诉法院将本案发回美国际贸易法院重审,要求其就该法案中反补贴调查和双重计算调整分别使用不同日期是否违宪等问题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