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是欧盟当前最重要发展目标之一,为应对高碳排放产业从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产生碳泄漏,从2006年开始,欧盟主要国家就尝试将边境调节机制理论借鉴至碳排放领域。自从2019年12月欧盟在“绿色新政”中首次正式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1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CBAM提案,首批将对五个(水泥、电力、农药、钢铁和铝相关产品)碳泄漏风险最大的类别征收碳关税,且只限原材料。CBAM法规规定了2023年至2025年的三年期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进口商只需要报告进口产品的数量以及其相应的碳含量,并不需要购买相应的进口许可。过渡期结束后,CBAM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欧盟将正式开征五大行业的碳关税。
2022年5月17日,欧洲议会环境、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通过了比欧委会CBAM提案更为激进的CBAM法案,包括将CBAM正式实施时间提前至2025年;扩大行业范围(新增覆盖机化学品、塑料、制氢);在2030年之前将欧盟碳市场(EU-ETS)所有行业纳入CBAM机制;为更好地反映工业生产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成本,纳入制造商使用的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等。ENVI提出的此项CBAM法案经过欧委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正式审议后,将正式立法生效。
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了CBAM法案的修正案文本,主要变化是起征日期从2026年推迟到2027年,扩大了征收范围并纳入了间接排放,表明欧洲实施CBAM的坚定态度和加强实施力度的决心。
2各国对CBAM的态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对欧盟CBAM持支持或开放态度,例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形成碳关税共识或将导致发达国家采取集体行动。2021年美国提出了自己的碳边境税计划,为防止“碳泄漏”,拟对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英国也宣传将在轮值国主席时,倡导七国集团组建碳关税联盟。加拿大政府提出将设置碳边境税,并同美欧交换意见。日本拟于2022年提出碳定价初步方案,并试图建立美欧日三方碳边境调节机制框架。
发展中国家普遍对欧盟CBAM持反对或谨慎态度。欧盟CBAM的实施会加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差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欧盟CBAM是不公平的单边贸易保护行为,不仅违反了WTO的规则,也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欧盟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幌子,违反自由贸易相关规定,建立贸易壁垒。
2021年11月气候大会上,委内瑞拉、俄罗斯、土耳其、智利、中国、南非等国明确反对CBAM。印度、巴西等国认为欧盟CBAM破坏了国际气候政策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认为碳关税具有歧视性和不公平性,扰乱了国际经贸秩序,阻碍了全球经济在后疫情时代的复苏与振兴。
3 CBAM的主要影响
欧盟CBAM将对全球贸易及能源使用产生系统性影响,尤其是CBAM正式实施后极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部分发达国家跟进CBAM政策,制定自身的CBAM法案,部分发展中国家为降低成本,也有可能选择对等征收碳关税。CBAM《提案》修正草案拟增加隐性碳价抵扣规则,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能够互认碳成本,为其共同制定以低碳排放为标准的全球贸易规则提供了依据。这将促进创建低碳产品贸易(限制高碳产品贸易)的全球贸易规则,加大对出口型国家的影响,削弱发展中国家出口价格优势,形成低碳贸易壁垒。
4 CBAM 制度安排
欧盟实施的CBAM主要针对进口国的某些产品,目前已初步明确政策工具、覆盖范围、运行流程、核算体系、实施步骤等关键要素。
4.1政策工具
欧盟委员会此前设计了碳关税、碳税和购买EU ETS配额等三种政策工具类型,提案建议采取“名义”碳市场的形式,即针对CBAM覆盖产品的进口商建立一个单独的不可交易的配额池。EU ETS要求被覆盖的排放设施报告其碳排放量并清缴相应碳排放配额,与之类似,进口商需要以提交CBAM声明的形式报告其进口的CBAM覆盖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4.2 覆盖范围
欧盟CBAM初期将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等五个行业,排放总量约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0%。这比2021年3月决议提出的将覆盖EU ETS下的所有进口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大幅缩小,但CBAM完成立法尚需一两年时间,所以产品范围仍存在变数。同时,CBAM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豁免条件,只豁免充分融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以及和欧盟建立了碳市场挂钩的国家。
4.3 运行流程
欧盟CBAM覆盖产品的进口商需要向相应的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授权申报人”的身份。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为每吨碳排放购买一张CBAM电子凭证,以每周拍卖配额的平均结算价格作为下一周的电子凭证价格,配额无须逐笔购买,而是在次年1—5月统一结算,5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缴。
4.4 核算体系
核算体系是欧盟CBAM的核心要素也是难点问题。现阶段欧盟CBAM只核算产品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暂不考虑间接排放。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排放量,则可使用基于出口国平均排放强度的默认值,并采用放大系数上调。如果无法获得来自出口国的可靠数据,则采用具有惩罚性的默认排放强度(欧盟表现最差的10%设施的平均排放强度)。基于公平原则,如果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支付碳价,实际支付时可扣减该部分金额。简单而言,欧盟CBAM覆盖产品的边境调节价格等于该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乘以出口国与欧盟之间的碳价差。
4.5实施步骤
欧盟CBAM将分两阶段实施:2023—2025年是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将仅承担申报义务,不承担财务义务;从2026年开始,进口商需根据其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EU ETS下针对CBAM覆盖行业的免费配额分配比例将每年减少10%,到2035年CBAM覆盖行业将完全取消免费分配。采用CBAM替代现行的EU ETS下的免费配额分配措施将避免“双重保护”,有助于欧盟内部提高减排力度。
5 CBAM将逐步促使中国碳交易市场与欧洲接轨
CBAM机制一旦正式实施,将推动中国碳交易市场与欧洲对标,国内碳交易价格将受到一定影响。尽管 CBAM机制最初议案所涉及的炼油、石化、造纸等行业尚未整体纳入征收范围,但长远看,欧盟后续极有可能扩大行业和产品范围。中国又是欧盟石化产品的重要出口国,涉及化学品、橡胶制品、炼化设备、石油制品、涂料颜料、合成树脂等产品领域。因此,CBAM机制很有可能将逐步促使中国碳交易市场与欧洲接轨。
6 CBAM对我省橡胶企的业影响
就目前来看,对我省橡胶企业暂时没有影响,因此轮胎及主要橡胶制品都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但钢帘线、钢丝绳和橡胶助剂由于与钢材和有机化学品相关,可能会有所影响。CBAM只是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第一步,但需更加关切的是后续可持续发展等循环经济行动方案,以及CBAM实施后的变化,将给我省橡胶企业的出口带来影响。
7 应对CBAM措施
2023年是CBAM法规规定了三年期间作为过渡期的第一年,虽对我省橡胶轮胎及橡胶制品影响不大,但我省橡胶企业应该做好预警工作,密切关注CBAM法规实施情况,积极制定应对策略,如优化原材料、打造绿色工厂、研发低碳新产品以及减排生产工艺、废旧橡胶再利用等,将未来的危机扼杀在萌芽状况,实现我省橡胶行业外贸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王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