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人才首选地创新策源地产业集聚地
2024 年度甬江人才工程全年受理申报,分 2 批次集中遴选,即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申报项目纳入第一批集中遴选,2024 年 4 月 16 日至 9 月 15 日申报项目纳入第二批集中遴选。
创新人才项目
创业人才项目
青年人才项目
创新团队项目
创新团队应拥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宁波企事业单位全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或基础研究,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一般应包括 1 名带头人和至少 4 名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影响力,且拥有 3 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成员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 3 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2)带头人和成员近 4 年内来宁波工作或创业,且已在宁波创办企业(第一批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第二批截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入选后团队至少有一半成员须全职在宁波项目企业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和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40%(含带头人和成员在申报企业中直接持有的在宁波注册成立的持股平台股份),且持股成员不少于 2 名。
(3)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 500 万元;带头人(自然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企业已获得民间资本投资(除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和团队自有资金出资外)且实际到位出资不少于 300 万元(含资本公积)。
对申报上述项目类别的人才或团队,如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视情在年龄、学历、从业经历等申报条件上破格 1 次。
申报受理
即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登录“甬江人才工程网上申报系统”(http://rcgc.nbrc.com.cn),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分部门进行受理:科技创新领域项目中,在甬工业及信息化企业申报的项目,或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团队项目由市经信局受理,在甬高校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教育局受理,在甬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的创新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城市经济领域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领域责任部门受理;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投资促进署受理。
资格审查
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领域申报项目采用分级分层的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资格审查;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投资促进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合规性尽职调查。资格审核时间第一批为 2024 年 4-5 月,第二批为 2024 年 9-10 月。
专家评审
邀请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风险投资专家和产业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取书面、答辩或现场走访等形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第一批为 2024 年 5-6 月,第二批为 2024 年 10-12 月。
审定发文
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和相关审查结果,结合宁波产业实际,分两批次按相关程序审定发文。
(一)除已全职入职在甬单位的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外,申报 2024 年度第一批次的申报人(含成员)不允许申报 2024 年度第二批次项目;申报人(含成员)不得同时申报甬江人才工程 2 个及以上不同类别的项目。
(二)下列情形不得申报甬江人才工程:
1.已入选甬江人才工程的人才或团队项目(含成员);
2.已入选 “3315 系列计划”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成员;
3.已入选宁波市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4.已享受宁波市顶尖人才项目支持;
5.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担任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6.通过市本级“一事一议”直接引进的相关人才和团队;
7.未履行且未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各级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或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人(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应在申报系统中对以下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如不能按要求履行的,视作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1.入选项目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变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2.入选项目落地宁波后,不得在异地申报同类项目;
3.创业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宁波项目上,在宁波创办的企业须实质性运营且 10 年内不搬离宁波,如申报项目在异地有多家相关联公司的,须以宁波公司为主体上市;
4.创新类项目入选人才团队须在宁波全职工作 5 年以上,一般应在甬缴纳社保及合理个税,项目管理期内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职工作。
(四)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得申报甬江人才工程;已入选的,一律取消入选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六)本公告由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编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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