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下称《公告》),明确了海关对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这是继原油期货之后,海关总署第二次就国际化期货品种专门发布业务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配合推进20号胶期货上市工作、规范对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管理,海关总署多次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进行沟通,组织上海、青岛、大连、海口、宁波、天津等已有天然橡胶保税仓储业务并拟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的海关进行实地调研和企业走访,研究出台《公告》。
《公告》明确了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为经上期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具有保税仓储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仓库。同时,就不同交割方式对应的完税价格确定方式进行了说明。《公告》还规定,经海关许可,天然橡胶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天然橡胶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可以发挥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以保税标准仓单为债权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