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章程 >

宁波市橡胶商会章程

宁波市橡胶商会
宁波市橡胶商会章程

宁波市橡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宁波市橡胶商会”。英文名称为: Ningbo Rubber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NBRCC)
    第二条:本商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商会发展规定》精神,由宁波市从事橡胶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经济发展、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繁荣宁波经济,推动橡胶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 组织编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经济技术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组织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以及信息、经济贸易展览;开展业务培训、技术研究、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服务,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科技成果鉴定,以及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并协助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主要从事橡胶生产、经营等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检测的单位、社会团体。
(二) 对本市橡胶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橡胶管理的同志,热心帮助本市橡胶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由本商会聘请为特邀会员。
    (三) 承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商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商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四) 关心商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商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未及时交纳会费则视为自愿退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 决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本商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批入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及除名事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技术顾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机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秘书长为聘任,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检查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四) 提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8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修正案,经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以后生效)
 
                                             宁波市橡胶商会
                                             2021年11月28日